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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會議與重大事件
      日期 會議 內容
      1857年 第一次國際海洋氣象大會 無論是氣象學還是海洋學的發展,必須通過開展國際合作才有可能,促成第一次國際氣象代表大會的召開
      1873年 第一次國際氣象代表大會在維也納召開 建立前國際氣象組織(IMO),從創立到二戰結束一直致力于國際間氣象合作
      1947年9-10月 在華盛頓市召開了有45國氣象局長參加的局長會議 側重討論世界氣象組織公約以及世界氣象組織加入聯合國等問題,通過了《世界氣象組織公約》。中國代表團參加并簽字。
      1950年3月23日 世界氣象組織(WMO)成立,1951年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是聯合國關于地球大氣狀況和特征、與海洋相互作用、產生和導致水源分布氣候方面的權威機構,其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1972年2月24日 WMO大會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加入聯合國世界氣象組織
      1972年6月 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舉行首次人類環境會議 通過《人類環境宣言》
      1979年2月 世界氣象組織(WMO)第一屆世界氣象大會召開 通過《世界氣候大會宣言》
      1980年3月 國際自然資源保護聯合會等組織共同制定《世界自然保護大綱》 《大綱》既是一個知識性綱領,又是一個保護自然環境和資源的行動指南。
      1985年3月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舉行“保護臭氧層外交大會” 通過了《關于保護臭氧層的維也納公約》(《維也納公約》)
      1987年2月 第8次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上在日本東京召開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布《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提出可持續發展觀
      1987年9月 由UNEP組織的“保護臭氧層公約關于含氯氟烴議定書全權代表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 24個國家簽署了《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蒙特利爾議定書》)
      1988年12月 聯合國43屆大會 通過《為人類當代和后代保護全球氣候》的43/53號決議
      1989年3月 在海牙召開了24國環境首腦會議 法國、荷蘭、挪威3國總理提出了一個建議:建立一個全球環境機構。
      1989年9月 中國加入《維也納公約》 《維也納公約》是一項框架性協議,不包含法律約束的控制和目標。該公約締約國承諾針對人類改變臭氧層的活動采取普遍措施以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
      1989年12月10日 《維也納公約》正式生效
      1989年11月 國際大氣污染和氣候變化部長級會議 通過《關于防止大氣污染與氣候變化的諾德韋克宣言》
      1990年6月 在英國倫敦召開蒙特利爾公約締約國第2次會議 通過《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中國加入。
      1990年 IPCC發布第1次評估報告 直接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制定
      1990年10月 第二屆世界氣象大會在日內瓦舉行 會議通過一項《部長宣言》,呼吁各國政府立即采取措施,保護全球氣候。
      1990年12月21日 聯合國第45屆大會 通過第45/212號決議,正式啟動《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1991年5月 WMO第11次世界氣象代表大會 成立世界氣候計劃合作委員會(CCWCP)
      1991年6月 發展中國家環境與發展部長級會議在北京召開 會議通過《北京宣言》,為今后發展中國家參與氣候談判的立場奠定了基調。
      1992年6月 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 通過了包括《21世紀議程》、《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公約等
      1992年6月 中國簽署《公約》  
      1994年3月21日 《公約》生效 189個國家和區域一體化組織(歐盟)成為《公約》締約方,這是迄今為止在國際環境與發展領域影響最大、涉及面最廣、意義最為深遠的國際法律文書
      1995年3月 《公約》第1次締約方會議(COP1)在德國柏林召開 通過“柏林授權”,開始強化附件一締約方義務的新一輪談判;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得出結論,有證據表明可以識別人類活動對全球氣候的影響。
      1996年7月 《公約》第2次締約方會議(COP2)在日內瓦召開 支持IPCC第二次評估報告的研究發現與結論,要求訂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和實現顯著的減排量
      1997年4月 氣候議程機構間委員會(IACCA)第一次會議在維也納召開 制定世界氣象計劃等
      1997年12月 《公約》第3次締約方會議(COP3)在日本京都舉行 會議制定了《京都議定書》
      1998年11月 《公約》第4次締約方會議(COP4)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 通過了《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提出了有關《京都議定書》運行規則和執行公約的工作計劃,實現上述目標的截止期限設定為2000年。
      1999年1月 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的安南提出“全球契約 (Global Compact)”計劃,并于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啟動。“全球契約”是企業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承擔環境責任的重要國際平臺。
      1999年10月 《公約》第5次締約方會議(COP5)在德國波恩召開 決定履行《布宜諾斯艾利斯行動計劃》,促進《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通過氣候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等文件
      2000年11月 《公約》第6次締約方會議(COP6)在海牙舉行 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其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談判最終破裂
      2001年7月 COP6續會 達成《波恩協定》
      2001年10-11月 《公約》第7次締約方會議(COP7)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 達成《馬拉喀什協定》,提出了有關議定書和執行《公約》的詳細規則。
      2002年8月 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在南非約翰內斯堡召開 通過了《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承諾》和《執行計劃》
      2002年10月 《公約》第8次締約方大會(COP8)在印度新德里舉行 會議通過《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2年8月 中國正式批準簽署了《京都議定書》  
      2003年12月 《公約》第9次締約方大會(COP9)在意大利米蘭舉行 通過了第一承諾期內造林與再造林CDM項目的模式和程序規則
      2004年12月 《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COP10)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召開 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周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2月16日 《京都議定書》(MOP)生效 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
      2005年7月28日 第38屆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部長會議在老撾萬象舉行 中、美、印、澳、韓、日發布《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新伙伴》意向聲明,成立“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伙伴計劃”
      2005年9月5日 第8次中歐領導人會晤在北京舉行 中國與歐盟發表《中歐氣候變化聯合宣言》,建立中歐氣候合作伙伴關系。
      2005年11-12月 《公約》第11次締約方會議(COP11)即《京都議定書》第1次締約方會議(COP11/MOP1)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 會議以“雙軌”并行的方式正式啟動了后京都談判,即在《京都議定書》下成立特設工作組(AWG),談判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義務(簡稱AWG談判)
      2006年1月12日 “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新伙伴計劃”部長級啟動會在澳大利亞悉尼召開 “亞太清潔發展與氣候伙伴計劃”正式啟動
      2006年10月30日 前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牽頭做出的《斯特恩報告》 全球以每年GDP1%的投入,可以避免將來每年GDP5%-20%的損失,呼吁全球向低碳經濟轉型。
      2006年11月 《公約》第12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2次締約方會議(COP12/MOP2)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適應基金”將用于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8月 在維也納召開的特設工作組談判第4次工作會議,推出了一份《與發達國家后續承諾期減排潛力和可能減排目標相關的綜合信息》的技術報告 匯總包括美國在內的36個主要發達國家與減排潛力相關的人口、經濟、能源、排放等方面的指標和數據
      2007年8月 《公約》秘書處公布《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所需投資和流動資金》 報告估算了203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回到目前水平所需的額外投資和流動資金大約為2000億-2100億美元。
      2007年9月9日 亞太經合組織第15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在澳大利亞悉尼召開 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發表《關于氣候變化、能源安全和清潔發展的悉尼宣言》
      2007年10月 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第2次部長級會議于在印度新德里舉行。 歡迎加拿大作為第7個成員國加入該計劃,確認了8個行動計劃和超過100個項目,其中包括18個“旗艦”項目,并且公布將建立亞太能源技術合作中心
      2007年12月 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公約》第13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3次締約方會議(COP13/MOP3)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 會議通過了《巴厘島行動計劃》
      2008年3-4月 聯合國2008年第1次氣候變化談判(《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1次會議,AWG-LCA1/KP5)在泰國曼谷召開 各國在巴厘島路線圖指導下就防止氣候變化、加強國際行動確立談判進程,《京都議定書》協議各方還將在此次會談上就工業化國家未來的減排途徑進行協商。
      2008年6月 聯合國2008年第2次氣候變化談判(《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2次會議,AWG-LCA2/KP5續會)在德國波恩召開 為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擬訂基礎文本。
      2008年7月8日 八國集團領導人會議 八國集團領導人發表聲明,八國尋求與《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
      2008年8月 聯合國2008年第3次氣候變化談判(《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3次會議,AWG-LCA3/KP6)在加納阿克拉召開 各國代表同意,在12月的波蘭談判之前起草一份可供討論的應對氣候變化新行動的文本材料。“按行業設定減排目標”不應導致發展中國家承諾減排限額,是否采取行業方法應由一個國家自行決定。
      2008年12月 《公約》第14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4次締約方會議(COP14/MOP4)在波蘭波茲南召開 中國提出“人均累計排放”的概念。
      2009年2月 聯合國環境署發布《全球綠色新政》的報告 號召各國積極發展低碳產業,從危機中尋求機遇。
      2009年2月 二十國集團(G20)召開“G20氣候融資問題研討會” 討論氣候融資問題
      2009年3-4月 聯合國2009年第1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5次會議,AWG-LCA5/KP7)在德國波恩舉行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仍然存在很大分歧,談判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2009年6月 聯合國2009年第2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6次會議,AWG-LCA6/KP8)在德國波恩舉行 談判最終形成了一份長達200多頁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新協議草案,成為哥本哈根大會的基礎。
      2009年8月 聯合國2009年第3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會議(《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非正式會議,AWG-LCA/KP)在德國波恩召開 對6月談判后形成的文件草案進行了初步磋商,但仍然存在巨大分歧,談判進展緩慢。
      2009年9月22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峰會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 這是聯合國歷史上就氣候變化問題舉行的最大規模的國際會議。
      2009年9-10月 聯合國2009年第4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會議(《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7次會議,AWG-LCA7/KP9)在泰國曼谷召開 將200余頁的應對氣候變化草案文本壓縮了一半左右,以便提交哥本哈根大會協商并達成協議。本次談判在技術層面有所推進,但在政策層面仍缺乏顯著進展。
      2009年10月27日 亞太清潔發展和氣候伙伴計劃第3次部長級會議于在上海舉行。 伙伴計劃活動重申,將恪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原則,作為《京都議定書》的有益補充。
      2009年11月15日 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第17次領導人非正式會議在新加坡召開 會議發表《新加坡宣言》,APEC各經濟體將努力使哥本哈根大會在《公約》的目標、條款和原則框架內,取得“富有雄心”的結果。
      2009年11月 聯合國2009年第5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會議(《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7次會議續會,AWG-LCA7續會/KP9續會)在西班牙巴塞羅那召開 會議在適應氣候變化、技術合作、通過保護森林來減排溫室氣體等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兩個關鍵即發達國家的中期減排目標問題和用于幫助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問題上,并未取得任何進展。
      2009年12月 《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COP15/MOP5)在丹麥哥本哈根 主要締約方通過小范圍磋商達成了《哥本哈根協議》。協議將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行動分成兩類,一類是得到發達國家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國內適當減緩行動(NAMAs),另外一類是由發展中國家采用自身資源的國內自主減緩行動。
      2010年2月 在美國、法國、挪威、歐盟等的積極支持下,以巴布亞新幾內亞為首的雨林聯盟國家和UNEP在印尼召開了REDD+部長級會議 REDD+是對《巴厘島行動計劃》中一段英文表達的縮寫,其實質是發達根據《公約》有關規定,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以促使發展中國家保護森林,減少森林排放,并穩定和增加森林碳匯。本次會議敦促發達國家兌現《哥本哈根協議》的資金承諾
      2010年3月 “國際主要森林盆地會議”在法國巴黎召開 積極推進建立REDD+過渡性伙伴關系,法、澳、日、挪、英、美等國確定2010-2012年間共同出資35億美元,作為REDD+啟動資金。
      2010年4月 聯合國2010年第1次氣候變化國際談判會議(《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第9次會議和《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進一步承諾特設工作組第11次會議,AWG-LCA9/KP11)在德國波恩召開 此次會議是哥本哈根氣候變化大會之后的首輪氣候變化磋商,會議的主要目標是規劃今年談判的組織和工作方式,以便使兩個特設工作組在年底的墨西哥氣候變化大會上完成相應的授權。
      2010年5月 “氣候變化與森林”大會在挪威奧斯陸召開 正式建立自愿性、不具法律約束力、臨時的REDD+伙伴關系。
      2010年5-6月 聯合國2010年第2次氣候變化談判在德國波恩舉行 各方增進了互信,并在援助資金管理結構等問題上取得進展,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主席提出的案文草案遭到與會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嚴厲批評。
      2010年8月 聯合國2010年第3次氣候變化談判在德國波恩舉行 兩個特設工作組均形成了新的談判文本。
      2010年10月 聯合國2010年第4次氣候變化談判在中國天津舉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天津峰會) 這是中國首次承辦聯合國框架下的氣候談判,也是年底坎昆氣候大會前的最后一輪談判。
      2010年11-12月 《公約》第16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6次締約方會議(COP16/MOP6)在墨西哥坎昆召開 會議通過了兩項應對氣候變化決議,推動氣候談判進程繼續向前,向國際社會發出了積極信號。
      2011年4月 聯合國2011年首次氣候變化談判在泰國曼谷舉行。 會議就2011年內的談判議程達成一致。
      2011年底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COP17/MOP7)將在南非德班召開  
      國際機構
      日期 成立機構名稱 職能
      1873年 國際氣象組織(非政府間機構)成立 標志著國際氣象合作的開始
      1951年12月30日 在聯合國大會上,世界氣象組織正式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1983年12月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對世界面臨的問題及應采取的戰略進行研究。
      1988年11月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氣象組織成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 對與氣候變化有關的各種問題展開定期的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評估,提供科學和技術咨詢意見。
      1990年11月 公約第4次締約方大會委任全球環境基金(GEF)為其永久資金機制機構 聯合國發起建立的國際環境金融機構,以提供資金援助和轉讓無害技術等方式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保護全球環境的項目。
      1990年12月 在第45屆聯合國大會上,成立由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參加的氣候公約“政府間談判委員會”(INC) 開始起草公約的談判。國際氣候變化談判的進程由此正式啟動。
      1991年5月 在世界氣象組織(WMO)第11次世界氣象代表大會上,成立世界氣候計劃合作委員會(CCWCP) 制定世界氣候研究計劃,主要研究地球系統中有關氣候的物理過程。
      1993年 經世界氣象組織批準,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原南京氣象學院)成立世界氣象組織區域培訓中心 借助南京信息工程大學的科研與技術優勢為發展中國家培養各類中高級氣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
      1995年3月 《公約》第1次締約方大會(COP1)在柏林召開,決定建立附屬履行機構(SBI)和附屬科學技術咨詢機構(SBSTA) SBI協會大會評估與審查本公約的有效履行,SBSTA則主要執行科學技術評估、信息分析、報告審議等,為大會決策提供參考
      1996年3月 CCWEP第5次會議批準成立氣候議程機構間委員會(IACCA) 審查氣候議程的發展,提供對氣候議程的整體協調與指導
      2007年11月 歐盟外長理事會建立一個由歐盟和受氣候變化影響嚴重的貧窮的發展中國家參加的“全球氣候變化聯盟” 為歐盟和貧窮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那些最貧窮的發展中國家和島嶼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防災減災等方面提供一個對話交流和相互合作的平臺。
      各國政策
      國家 日期 政策及內容
      英國 2000年 頒布《氣候變化國家戰略》,把應對氣候變化作為國家一項重要工作,是最早頒布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的國家之一
      2002年 英國啟動自愿排放貿易計劃(UKETS),31個團體根據1998-2000年基線資源設定排放減量目標
      2003年 英國貿工部發表的《能源白皮書》提出,到2050年將英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削減60%,成立碳基金、參與英國與歐盟排放貿易計劃(ETS)是其中兩項重要的氣候政策。
      2003年2月 英國時任首相布萊爾發表的題為《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白皮書,宣布到2050年從根本上把英國變成一個低碳經濟的國家,首次提出“低碳經濟”一詞。
      2006年 發布《能源回顧——能源挑戰》
      2007年 發布《能源白皮書——迎接能源挑戰》
      2007年3月13日 英國政府公布了一項氣候變化法案草案,確定到2020年英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礎上減少26%-32%,到2050年減少60%。
      2008年 英國率先發布《氣候變化法》,規定2020年在1990年水平上溫室氣體減排26%。
      歐盟 1996年 歐共體理事會提出CO2減排15年行動計劃。
      1998年3月 歐盟通過《歐盟關于氣候問題戰略》,提出歐盟應對氣候變化的基本立場、戰略方針。
      2000年6月 歐洲委員會發布“歐洲氣候變化計劃”(ECCP),內容覆蓋所有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有關的利害關系方,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政策和措施方面開展預備工作與合作。
      2001年10月 通過《歐盟排放貿易方案》
      2005年 歐盟排放權交易體系(EU ETS)啟動,該體系覆蓋歐盟25個成員國。
      2005年2月 發表了一份名為《贏得抵抗全球氣候變暖之戰》的政策文件。
      2005年10月 啟動第而個歐洲氣候變化計劃,在保持與“里斯本戰略”目標一致的情況下,繼續尋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費用有效性措施。
      2007年 發布《綜合性能源與氣候變化戰略》
      2007年1月 公布《氣候行動和可再生能源一攬子計劃》,提出加速能源替代步伐的新思路、新目標和新行動。
      2007年3月 歐盟國家和政府首腦峰會正式通過了歐盟委員會建議的歐盟氣候與能源一體化政策計劃。這是歐盟氣候立法和政策制定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
      2008年11月 歐盟委員會提出一攬子能效計劃,包括改寫建筑能效指令的建議,修訂能效標簽指令的建議以及頒布一項有關對輪胎實施標簽制度的新指令。
      2009年4月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共同通過了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成員國人物分擔以實現歐盟2013-2020年溫室氣體減排承諾的406/2009/EC號決議
      2009年 歐盟通過了“有關CO2收集和地質儲存的2009/31/EC號指令”“有關推廣清潔、節能公路運輸車輛的2009/33/EC號指令”“有關燃油質量的2009/30/EC號指令”,歐洲能效行動計劃準備在2007-2012年,制定一系列針對建筑、交通運輸和制造業的節能政策,包含70多項動議。目前該行動計劃正在實施當中。
      2009年10月 通過《歐盟關于國際氣候融資的立場指南》
      2009年10月21日 通過的生態指令改寫(2009/125/EC),減少產品的能耗和協調歐洲各國對能源相關產品的環境標準。
      2010年3月 提出“歐洲2020戰略”,將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基礎上削減20%。
      法國 1995年2月 法國政府制定了“減緩氣候變化第一個國家計劃”
      1997年11月 制定了“減緩氣候變化第二個國家計劃”
      美國 1991年1月 美國環保局啟動《自愿的溫室氣體削減計劃》,成為《氣候變化行動計劃》的核心內容之一。
      1993年 克林頓政府公布《氣候變化行動計劃》,確立了50項用以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最初目標的行動方案。
      1997年 美國克林頓政府簽署了《京都議定書》,承諾美國在2008-2012年間溫室氣體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削減了7%。
      2001年3月 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
      2002年2月14日 提出《京都議定書》的替代方案——《全球氣候變化動議》。美國提出的新方案目標是將每百萬美元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2-2012年削減18%,從2002年每百萬美元國內生產總值排放183t碳下降到2012年的151t碳。
      2004年11月19日 美國白宮公布“美國有關氣候變化問題的政策”,為實現到2012年將美國溫室氣體排放強度降低18%,采取一系列措施。
      2007年12月 美國參議院環境和公共事務委員會通過《美國氣候安全法案》,并被提交至整個參議院,成為美國第一部在議會委員會層面得到通過的溫室氣體總量控制和排放交易法案。2008年6月,參議院表決未獲通過。
      2009年6月 美國眾議院通過《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提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2010年,參議院明確放棄提交審議,因此,其提交總統簽署生效的時日遙遙無期。
      2010年5月 《美國清潔能源領導法》經過修正后得到參議院能源與自然資源委員會成員一致認可。
      日本 1997年 成立“全球變暖對策推進本部”,頒發了世界上首部氣候變化的專門法律《全球變暖對策法》,把氣候變化戰略作為環境戰略之首。
      1998年6月 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氣候變化專門法律《氣候變暖對策法》,制定了“面向2010年的全球變暖對策推進大綱”,并在2003年進行了修訂。
      2002年 公布《氣候變化計劃》,制定了4條基本原則。
      2005年4月 公布了《京都議定書目標達成計劃》,提出了分類指標。
        先后制定了《防洪法》《森林法》《災害資助法》《海岸法》《災害對策基本法》等與氣候變化有關的法律。
      德國 2005年7月 通過《國家氣候保護報告》,提出德國在2020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減少40%的目標。
      印度 2008年6月 公布《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概述了印度現有和未來的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政策和計劃,提出了8個將執行至2017年之后的核心“國家計劃”。
      巴西 2008年12月 公布《氣候變化國家行動計劃》,確立了旨在實現可持續的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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